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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怎样认定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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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进而扰乱市场秩序;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些犯罪行为,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这一表面上合法的形式掩盖下实施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故意。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关于本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区分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有无通过虚构事实等欺骗方法签订合同,企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及违约后的态度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获得合同标的财物而拒不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携带所获财物潜逃的;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4.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将以诈骗方法得来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弥补亏空的;7.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8.抽逃、转移、隐匿被害人财物,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9.隐匿销毁财务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的;10.为继续实施合同诈骗,拆东墙补西墙,或将被害人财物用于亏损或进行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11.不正当履行合同义务,为履行合同设置障碍,且占有对方财物拒不返还的;12.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等。


(3)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4.收受对方当事人付给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5.虚构履行合同能力,诈骗对方与其签订、履行合同骗取财物的;6.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4)正确区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犯罪目的出自于犯罪故意,而犯罪故意又出自于犯罪主体。因此,对于合同诈骗罪,判断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要看以下两点:一是如果是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主要成员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即单位的主要成员、领导班子必须有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 二是要看骗取的财物被谁非法占有。如果是自然人非法占有了,则是自然人犯罪;是单位非法占有了,则为单位犯罪。


一般来说,自然人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是:假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以其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骗取对方财物,单位事后不追认的;以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并非其职务行为或被授权性行为,单位事后不追认的;盗用、冒用、伪造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已废业的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实行定额上缴承包费的承包人,以发包单位名义利用合同诈骗;自然人挂靠在单位名下从事经营活动,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利用合同诈骗,且被挂靠单位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或者享有经营收益和承担经营风险的。

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一般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被单位占有;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被单位占有;经单位授权或者委托的自然人,在授权或者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非法所得被单位占有;未经单位授权或者超越委托事项范围,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单位追认的,且非法所得被单位占有;实行责任制承包的承包人,以发包单位名义利用合同诈骗的。


对本罪,法律规定了单位犯罪,但对单位犯罪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2010年6月21日《******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相关经济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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