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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小美与小刚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2010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小强。2011年9月, 小美与小刚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强由小美抚养,小刚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小美与小刚都没有再婚。小强一直跟随母亲小美生活。小美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小美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不让小强上学读书。小刚遂于2015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最终判决
小强由小刚抚养,小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4200元。
总结与点评
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本案中,小美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小强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为保护小强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二款,判决小强由小刚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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