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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可以重新认定工伤吗?

发生人身损害事故造成劳动者受伤的,劳动者可以申请的,劳动者治疗结束后,有些旧患有可能复发的,就需要治疗,那么工伤旧伤复发能不能申请再次鉴定?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被保险人工伤医疗终结或被鉴定残疾等级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旧伤复发的,仍可享受待遇;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的,则不能享受工伤医疗期待遇。实践中还要看该旧伤是否由于工伤造成的,如果是之前就因工受伤,治疗后又复发的,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肖慧琳律师解析:

工伤旧伤复发鉴定受理条件

1、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3、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4、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

5、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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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旧伤复发可以重新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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