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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 104 条第三项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金额和拘留期限可能会因地区、情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造成了交通事故,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建议参考:

1、遵守交通规则:无论是否持有驾驶证,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2、及时办理驾驶证:如果计划驾驶机动车,应该在合法的时间内办理驾驶证,避免无证驾驶的风险。

3、学习交通安全知识:了解交通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如果遇到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或处罚,应该积极配合,不要试图逃避或抵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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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安全法第 104 条第三项怎么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jtaqfd104tdsxzm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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