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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 51 条和 63 条的处罚规定

- 交通法第 51 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 交通法第 63 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违反第 51 条的处罚如下:

-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 2 分,罚款 200 元。

- 乘坐机动车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 20 元。

-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记 2 分,罚款 200 元。

违反第 63 条的处罚如下:

- 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 20 元。

- 行人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罚款 50 元。

建议参考:

- 为了自身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

-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0 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2 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 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 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 分钟;

-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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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 51 条和 63 条的处罚规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jtf51th63tdcfg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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