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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如何处罚?

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根据该条款,未携带驾驶证开车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建议参考:

1、了解交通法规:熟悉交通法的各项规定,包括处罚标准和程序,有助于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2、携带驾驶证:在驾驶机动车时,务必随身携带驾驶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注意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仅可以避免违法行为,还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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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第 19 条第四款如何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jtfd19tdskrh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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