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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十九条第四款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违反了这一条款,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 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还将面临一千元罚款。

-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还将面临二千元罚款。

建议参考:

1、请务必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

2、在驾驶机动车前,确保自己已经取得了相应的驾驶证,并且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3、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以备检查。

4、如果驾驶证被暂扣或者吊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避免继续驾驶机动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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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法十九条第四款如何处罚?》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jtfsjtdskrhcfj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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