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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怕受害人家属围攻 ,先驶离现场属于逃逸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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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第(1)项规定,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主要表现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基于逃避法律追究、逃避事故责任的目的。如果不是基于这个目的,而是因为害怕受害方或者围观群众因激愤对其进行殴打而逃离现场,并且在逃跑后能够报警,接受法律处理的,不能认为是肇事后逃逸。


逃逸行为有两种:一是人和车在事故发生后均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只要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承担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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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交通肇事怕受害人家属围攻 ,先驶离现场属于逃逸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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