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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否需要改革?

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劳动仲裁的程序繁琐,耗费时间长,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执行难,一些用人单位不执行仲裁裁决,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劳动监察的力度不够,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建议参考: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改革,简化劳动仲裁的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加强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建立强制执行机制;加大劳动监察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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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否需要改革?》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ldzyclzdsfxyg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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