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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否已废止?

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被废止,该条例于 1993 年 7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7 号发布,自 199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5 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决定》,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 12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5 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十条。

建议参考:

如果你需要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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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否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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