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调节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自愿性: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
2、中立性:调解人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确保调解的公正性。
3、灵活性:调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和时间,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4、保密性:调解过程和结果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建议参考: 如果你遇到劳动争议,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来解决,在调解过程中,你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也可以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调解人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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