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仲裁的时效: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2、仲裁申请的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
4、开庭和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5、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建议参考:
1、在申请仲裁时,劳动者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
2、劳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仲裁,否则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3、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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