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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与第三人共有房产的处理

二、关系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或夫妻一方和子女两人,则该的权利人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或夫妻一方和子女两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这三人共有财产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但在司法操作实践中一般法院会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所以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能会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三、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时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与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因离婚案件中其它人不进入到离婚案件的处理中,所以若该房产在离婚案件中进行处理,则其它人对房产的权利状况无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剥夺他们的诉权,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在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不会对这样的房产进行处理,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案作结束后另案析产处理,但若案外人仅享有居住使用权而无所有权的,不影响该房屋的中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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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离婚案件中与第三人共有房产的处理》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lhajzydsrgyfcdclg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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