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会遇到买方不按时付款的情况,如果对方逾期付款了,卖方能否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7日,肖文艺(卖方)、赵金亮(买方)及房屋中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
1、卖方转让山湖海路8号4栋2单元301房给买方;
2、该房地产还处于抵押状态,卖方答应合同生效后45日内还清贷款,并办理好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3、该房产转让总价款为121万元;
4、该房地产交易定金为人民币2万元;本合同签订时,向卖方支付定金2万元;
5、买方须于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首期款22万元;
6、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日0.05%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买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10%的违约金;
7、买卖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
该合同上签有肖文艺、赵金亮的名字及盖有中介的公章。
签字当日,肖文艺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赵金亮购买山湖海路8号4栋301定金2万元。收款人肖文艺。”此后,赵金亮并未向肖文艺支付任何款项。
之后,肖文艺向法院起诉请求,赵金亮支付购房违约金12.1万元,。赵金亮则称因签订合同、支付定金至今肖文艺本人均未亲自出面处理房屋买卖的事宜,在赵金亮的要求下肖文艺又迟迟未出具房屋产权证以示产权情况。赵金亮因担心产权设立了三项高额抵押而导致房屋买卖不能,故未按合同约定向肖文艺支付首付款。
【律师分析】
赵金亮在承认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详细阅读过合同文本。而《二手房买卖合同》明确告知了赵金亮涉案房屋设有抵押,又约定抵押权由肖文艺负责在合同签订后45天内予以清洁。赵金亮在庭审中称肖文艺存在的4点违约行为均与合同约定不符。而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肖文艺至今没有履行清洁抵押权的合同义务,乃赵金亮未履行其支付首付款的合同义务而行使的先履行抗辩权。没有证据证明肖文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又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所以肖文艺应予返还定金。
肖文艺在房屋设有三项高额抵押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赵金亮的行为是行使其不安抗辩权。肖文艺据此要求赵金亮赔偿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解除涉案买卖合同;
肖文艺向赵金亮返还定金2万元;
驳回肖文艺、赵金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在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为这既不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不意味着违约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约定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尽管买方付款逾期,卖方也没有权利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买方有逾期履行交付首付款的违约行为,但没有出现根本性的违约,当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卖方诉讼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而买方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法院通常会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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