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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并装修,还没领证就分手了,房子怎么办

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并且一起出钱装修了房子,结果还没领证结婚就分手了,分手后的房子算谁的?


【案情回放】

黄迎红、张敏青于2003年3月开始恋爱,双方于2007年3月8日共同于他人处购买一处房屋,并约定房价为1,050,000元,装修补偿费为70,000元,共计1,120,000元。房屋产权于2007年4月23日登记在黄迎红、张敏青两人名下,并以张敏青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贷款735,000元,其中公积金贷款300,000元(已全部偿还),商业贷款435,000元(2015年3月29日为止尚欠银行商业贷款本金184,138.32元)。

购买涉诉房屋后,两人又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8年5月,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于涉诉房屋内。2012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黄迎红搬出讼争房屋另行居住,讼争房屋由张敏青一人居住。

2012年5月29日张敏青曾汇款给黄迎红45万元。双方因房屋分割意见不一,故黄迎红于2014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讼争房屋予以分割,分割原则为双方各半分割,但考虑到其作为女方,应当在此基础上对其增加10%的份额。


【律师分析】

本案中讼争房屋产权登记在黄迎红、张敏青名下,故讼争房屋的产权属黄迎红、张敏青共有。黄迎红、张敏青在购买房屋后又均参与了归还房屋贷款,并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家电等物品,现根据双方对房屋出资的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房屋可归张敏青所有,由张敏青酌情补偿黄迎红一定的房屋等财产折价款为宜。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的实际情况,张敏青在支付房款上作出的贡献大于黄迎红,故在分割财产时应予考虑,综上根据房屋及装修、家具家电的价值,扣除尚欠的银行贷款,以及张敏青已支付给黄迎红的45万元,张敏青应补偿黄迎红共同财产折价款80万元为宜。


【法院判决】

涉诉房屋产权及屋内的装修、动产均归张敏青所有;购买上述房屋尚欠银行贷款由张敏青负责偿还;

张敏青补偿黄迎红共同财产折价款80万元。


【律师提示】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

离婚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一般会判定房屋产权归房产证上的人所有,并且剩余的房贷会被认定是个人债务。

很多对夫妻在房子的问题上一般都是男方首付,女方装潢。但是建议最好是双方共付首付或者女方有能力的也可以单付首付,然后再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装潢也是共同出贷,这样可以最大化地保障女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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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并装修,还没领证就分手了,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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