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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

问题解答:

收养子女的新规是: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记录,收养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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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民法典收养子女的新规》
文章链接:https://www.freety.cn/falv/mfdsyzndx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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