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没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一般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认定为一般的,由人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认定为普通共有财产,对实物予以分割,无法分割的,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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