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爷爷与李奶奶晚年相识后结为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依次领养了陈爷爷的侄女、李奶奶的侄子作为养子女。但因年代久远,并未办理正式的领养证明。
不久前,李奶奶与陈爷爷先后去世,遗留的两处房产及陈爷爷的死亡抚恤金均被养子小陈占有,养女小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小陈则认为,二人都没有正式的领养手续,都不是合法继承人,但陈爷爷临终前曾经立下遗嘱并拍摄视频,将一切财产留给自己,因此财产分配应以遗嘱为准。
【法院裁判】 由于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奶奶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其财产应先行分出一半份额为陈爷爷所有,剩余的一半财产再进行分割。而陈爷爷、小陈、小李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因此,原告小李享有两处房产的六分之一产权。 陈爷爷去世后,其遗嘱明确表示遗产由被告继承,因此原告不再对抚恤金及剩余房产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