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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领养证明,能继承养父母的财产吗?

【基本案情】


陈爷爷与李奶奶晚年相识后结为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依次领养了陈爷爷的侄女、李奶奶的侄子作为养子女。但因年代久远,并未办理正式的领养证明。


不久前,李奶奶与陈爷爷先后去世,遗留的两处房产及陈爷爷的死亡抚恤金均被养子小陈占有,养女小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小陈则认为,二人都没有正式的领养手续,都不是合法继承人,但陈爷爷临终前曾经立下遗嘱并拍摄视频,将一切财产留给自己,因此财产分配应以遗嘱为准。

【法院裁判】


经举证,原告长期跟随二老共同生活,在其工作简历、履历表、户籍登记信息中均登记为女儿。双方关系的认定应适用原告被领养时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原告依法享有继承权。

由于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奶奶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其财产应先行分出一半份额为陈爷爷所有,剩余的一半财产再进行分割。而陈爷爷、小陈、小李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因此,原告小李享有两处房产的六分之一产权。


陈爷爷去世后,其遗嘱明确表示遗产由被告继承,因此原告不再对抚恤金及剩余房产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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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没有领养证明,能继承养父母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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