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刑事案件,人们第一反应就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三个环节,那么有没有刑事案件直接由法院受理?
以下三类刑事案件就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通过人民检院提起公诉,而是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①侮辱、诽谤案,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④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的案件。
这几类案件的起诉权,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如果是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具体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 ;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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