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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问题解答:

破产债权人会议一般没有召开次数限制。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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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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