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继续履行后能否解除合同 第1篇
1.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解除合同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不形成后诉的新的事实,而应当通过执行程序解决。
2.前诉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被驳回,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获得的新证据如《房屋质量鉴定书》或者《虚假宣传行政处罚书》等证据,后诉中再次诉请解除合同,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并不一定就是发生了新的事实,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解决。
3.前诉庭审结束后法院判决生效前产生的新证据并不能成为后案提起诉讼的新的事实。前诉请求返还股权转让款被法院驳回,后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前诉的请求已经包含后诉的请求,在双方均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
4. 股权转让纠纷中,前诉的诉请是赔偿代为履约的费用及违约损失,后诉的诉请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后诉的诉请在前诉的抗辩理由中也已经提出,前诉判决确认合同并未解除。两诉的核心指向在于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无解除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后诉的诉请在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5. 前诉的生效判决中已经确认合同的效力,后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就合同是否有效已经在前诉生效裁判中做了认定,后诉的诉请在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但并不当然意味着全案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就其他诉请依法审理。
6. 买卖合同纠纷中,前诉当事人诉请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后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法院从实体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前诉已经对结算协议的结算情况和效力进行了认定,后诉在本质上是要求重新核算结算协议,明显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对抗及否定,否成重复起诉。
7. 股权转让纠纷中,前诉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将资产和有关权证进行交割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后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转让中流失的资产。法院认为后诉主张返还股权转让中流失的资产实质上否定前诉中对股权转让价格合法有效判决结果的认定,同时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公平合理可以在另案中提起股权转让价格的变更或者撤销之诉。
判决继续履行后能否解除合同 第2篇
1.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有的判决主文中仅仅是“合同继续履行”,这类判决属于确认之诉的判决,没有执行标的,不具有执行内容,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产生了争议才会产生解除合同之诉。因前诉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后诉解除合同判决生效后,依据判决内容执行并不会和前诉判决产生冲突。
2. 前诉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还诉请赔偿损失、退还货款等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违约方根据判决自动履行或者法院强制执行给付的内容,在后诉解除合同的审理中,法院依据前诉中已经给付的进行抵销,也不会产生执行冲突的问题。
如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8266号中,A前诉主张B支付违约金,后诉A主张解除与B的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前诉的判决生效后,A申请了强制执行,已经部分执行到位,后诉判决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法院将前诉中执行到位的部分违约金和后诉中的赔偿房款贷款利息进行抵销,避免了前后诉执行程序中的冲突。
3. 前诉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往往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强制执行也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下,或者原来的合同标的物已经不存在等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产生了新的事实,这构成了当事人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后诉判决解除合同,自然不会和前诉的判决冲突。
4.对于要求返还争议标的物类的合同纠纷,合同继续履行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争议标的物需要被法院执行拍卖的,当事人提起合同解除之诉的,获得法院生效判决的,前诉的判决已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对于前诉已经执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以在后诉中提出替代履行,比如折价赔偿,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继续履行后能否解除合同 第3篇
1.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即当事人实体权利。前诉中,当事人依据《备忘录》中约定的解除权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行使的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后诉中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行使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两诉的法律依据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2. 前诉中诉请违约方支付所欠货款因诉讼时效已过被驳回,后诉中基于违约方提起的返还质量不合格货款反诉解除合同返还货物,并且提出如不能返还未使用货物则折价赔偿的诉请。两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并且后诉的计算方式也不同于前诉的买卖合同价款,该备位请求实质上没有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
3.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中,前诉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生效后,又提起后诉要求解除该转让协议。前诉审理的是转让协议继续有效的条件是否成就的事实,后诉审理的是前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特别是在执行阶段,当事人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事实, 两诉审理的事实和理由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前诉当事人向法院诉请支付工程价款,法院判定合同合法有效;后诉当事人诉请解除合同。两诉的诉讼请求不同,并且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工程不具有合法性,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
5. 前诉中当事人依据《备忘录》中约定的解除权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后诉中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认为前诉行使的是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后诉行使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两诉的法律依据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因此两诉的诉讼标的也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6. 买卖合同纠纷中,前诉诉请支付购房款和违约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催款通知,被申请人签收后予以盖章确认,后没有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申请人在后诉中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前诉是给付支付,后诉是变更之诉,两诉的性质不同、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同,并且被申请人因其不履行行为成为前诉判决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实,不构成重复起诉。
7. 买卖合同纠纷中, 前 诉 请求 确 认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再反驳请求中提出了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的请求,但是没有起诉不构成反诉,法院审理的是合同效力问题,在后诉中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是否违约、是否应当解除合同的问题,两诉的诉讼请求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不相互矛盾,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从以上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后能否再诉解除合同,法院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前诉判决生效后违约方的不予履行、合同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给付之付和变更之诉等方面来认定不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有权提起合同解除的诉讼。
从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地方法院更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形式审查出发,来认定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则倾向于从实体审理的角度来认定重复诉讼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前诉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后诉又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还存在认定不统一的情形,亟待法律法规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