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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与量刑,该罪名如何辩护?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与量刑,该罪名如何辩护?的观点吧。

近日,国内某知名的电影字幕组被立案侦查,公司里面许多人都被公安机关带走,他们涉嫌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罪,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罪名呢?本文分析一下该罪名,并讲解辩护时的一些细节。


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

《刑法》第217条,自然人或者单位,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至7年有期徒刑。

以下4种行为可以成立侵犯著作权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最高3年):根据两高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相关作品数量在1000张(份)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至7年):如果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相关作品数量在5000张(份)以上的。


如何认定具有营利目的?

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除了故意以外,还要求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教学、科研等目的复制他人作品的,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呢?

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几种可以认定具有营利目的的情形,除了直接销售之外,如果利用他人作品收取相关费用的,也会被认定具有营利目的。例如捆绑作品收取费用、利用他人作品收取广告费等。


关于“复制发行”的理解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第1种侵犯著作权行为,需要行为人实施了“复制发行”的行为,如何理解“复制发行”呢?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等作品的行为,视为“复制发行”。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也就是说,有复制或者发行的行为,就会构成该罪。


从哪些点入手辩护?

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上,可以优先考虑从主观方面入手,主张行为人没有营利目的,在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时,只是用于教学等目的,此时,查阅相关证据就变得非常重要,某项证据就有可能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营利目的。

另外,如果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会构成本罪,不过,在实践中,涉案的作品众多、权利人分散,很难收集到相应的许可文件。

还有一个点需要注意,如果权利人放弃权利,或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又或者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应当将这些作品排除在外。


其他的辩护点

举个例子,某电影在国外上映后并没有受到关注,票房惨淡,而经过国内某字幕组的努力,将该电影的英文版翻译成中文版之后在网上流传,后面该电影直接到国内上映并取得优异的票房,帮制片人狠赚一笔。

笔者举这个例子的意思是,可以考虑从权利人获利的情形入手进行辩护,虽然权利人的获利并不属于犯罪构成,也不是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情节,但在辩护时也可以加入这一点,证明行为人的“侵犯”行为实际上产生了价值,不仅没有侵害权利人利益,还为其带来了收益。

作者(杨恩雄律师


对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与量刑,该罪名如何辩护?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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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与量刑,该罪名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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