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确计算医疗期
所谓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的时限。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同时又根据医疗期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医疗计算周期。比如,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等。很多人把医疗期和医疗期的计算周期弄混,以本案为例,医疗周期为3月1日-9月1日的六个月时间,如果劳动者从3月1日连续休病假到6月1日,那么该劳动者的医疗期就届满了,但是医疗期计算周期还有三个月,在剩下的三个月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内,劳动者不再享有医疗期,如果劳动者符合《》第40条第1款的规定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当然,即使过了医疗期,如果单位同意的话,劳动者依然可以请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二、企业计算医疗期应注意什么
每一个医疗期周期都要要从职工第一次病假开始记录。企业千万要注意,两个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在前一个医疗期周期结束后,企业还要注意重新给该职工核定应享受的医疗期期限,这是因为该职工在履行前一段时间的合同期后,又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因为增加了在本企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年限),可能使该职工应享受的医疗期提高到六个月,这样在进入下一个医疗期后,其周期应改变为十二个月。不论有多长的医疗期周期,在两个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一定不能合并计算为同一医疗期。
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比如一个劳动者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第一个医疗周期内只休了50天。而在下一个医疗周期内又休了70天。在这两个医疗期周期内劳动者都未休够3个月,也就是劳动者仍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同劳动者的。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把这两个病假天数加起来,以劳动者超过3个月为由,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那么其是合法的吗?答案是否定的,每个医疗期内的病假应该单独计算,不能把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合并计算,这就避免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超过医疗期为借口解除同劳动着者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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