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标准工资
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其是工资总额的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对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正常工作时间” 的概念。对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概念人大、国务院、劳动部及地方政府都颁布了一些相应的法规及规定,主要有人大的《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5月1日施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企业既可以施行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可以施行每周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以每周40或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在该标准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就是标准工资,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的劳动都属于加班工资。
二、病假工资能低于最低标准吗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的条件: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二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履行了劳动义务。患病住院,显然是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的劳动,因而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工资,是合法也是合理的。病假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原劳动部发布的1995,309号文件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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