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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问题解答:

事实的没有规定,因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登记,但是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形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行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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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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