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事实处理的方式:
1、若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实质要件,依法认定为,按照普通婚姻关系的同类程序处理即可;
2、若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认定为普通同居关系,不存在婚姻关系,财产按照普通共有予以处理。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行时刻律师。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