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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社交软件非法组织色情活动,律师介入能否争取轻判?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通过社交软件非法组织色情活动,律师介入能否争取轻判?的观点吧。

我国法律规定,构成组织**罪的必须是**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而要确定是否是**活动的组织者,关键是要看其在**活动中是否起到了组织者的作用。今天拿故事的主角又是触犯了什么法律,结局又是怎样呢?


一、案情回顾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间,石某找来了丁某、李某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实施组织非法色情的活动。石某安排任某及侯某等年轻男性在交友软件借谈恋爱之名结识陌生女性,与她们交谈并获取她们的信任。在石某的安排下,丁某驾车接送结识的陌生女性到佛山市禅城区,并由石某、丁某说服、诱使这些女性从事非法的色情活动。郑某负责管理这些女性的食宿等日常开支。王某等人根据郑某的短信通知,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交易完成后将所收现金嫖资交给郑某或由王某将现金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网上收取的嫖资则转账到石某的微信账号。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一年时间内,上述用于招嫖的微信账号向石某的微信账号共转账人民币177484.11元。


2017年11月27日,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石某的妻子陈某的委托后。办案律师在认真了解案情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石某。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我所律师与陈某(石某的妻子)进行了详细的面谈,了解案情细节,制成谈话笔录,并时刻告知案件进度和情况。期间多次会见了石某,及时反馈和告知当事人目前的案件进度。同时,为了维护石某的利益,与公检法进行了多次的交流沟通,对证据问题不断深入探讨。最终一审判决石某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判决结果当事人较为满意。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石某犯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争议焦点

1、被告是否存在强迫**等行为;

2、被告一案中是否有涉及到未成年人**;

3、被告是否存在减轻、从轻情节等。

法定量刑:《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罪】组织、强迫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要把握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本案中,家属理性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承办团队也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议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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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通过社交软件非法组织色情活动,律师介入能否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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