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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伴侣买房共同署名。分手之后,房子归属成问题

恋人买房,房产证上不同署名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若结婚不成或者最终离婚收场,署名不当或会人财两失。


【案情简介】

2006年吴某与珠海市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吴某购买其开发的某国际公寓2914房。合同签订后吴某分期支付了全部房款。鉴于吴某与张某双方属恋人关系,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吴某将张某作为房屋共有权人在房管部门办理登记,2007年2月28日、2015年7月3日张某出具2份证明,承认该房屋为吴某所有,其仅是借身份证给吴某使用,所有权与其无关,并承诺于2015年7月协助吴某办理产权过户,虽经吴某多次请求,截止起诉之日,张某均拒绝协助吴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吴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房产为自己单独所有。



而张某向法院辩称,自己与吴某自2003年认识后发展成同居关系,双方共同购买位于涉案房产,房产证明确张某与吴某系该房产的共同所有人。关于自己分别于2007年2月28日和2015年7月3日书写的证明、条纸等都是在吴某的逼迫下书写的,其内容并非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并非真正的事实。现在双方感情破裂,恋爱关系不复存在,吴某基于报复心理,捏造事实,只是单凭吴某写的证明条纸,妄图独吞该房产,法理难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产产权为共同所有。


【律师分析】

张某在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第一笔购房款之后、进行产权登记之前即2007年2月28日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确认其只是借身份证给吴某购买涉案房产,该房产的产权等一切事宜均与张某无关,后又于2015年7月3日出具两份说明,再次确认仅借身份证给吴某购房的事实以及房产所有权与其无关,并且承诺2015年7月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此可知,虽然涉案房产的产权登记为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但张某出具了说明,证明其仅是借身份证给吴某购买涉案房屋,其自始至终没有与吴某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与吴某主张以其个人名义支付购房款的事实相印证,故可以认定涉案房产实际由吴某个人购买,其产权应归吴某个人所有。


【法院裁决】

确认某国际公寓2914房所有权归吴某所有,张某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协助吴某办理产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提示】

在绝大多数购房者看来,如果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有我的一份,但是,其实不是的。根据有关规定,房产所有权的最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审判实践,一方恋爱期间基于缔结婚姻愿望购房并将房产登记为与恋爱对方共有,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时,另一方未出资亦未偿还按揭款的,应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

如果房子登记在准夫妻双方名下,但产权上未记载份额,双方也没有另外约定份额,则按共同共有一人一半。在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没有约定的按实际出资份额分割。因此,购房时,不要忘记对各自的出资额做个约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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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同居伴侣买房共同署名。分手之后,房子归属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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