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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宁(化名)与贾凯(化名)原是同事关系。二人于2015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此后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至2017年1月份,宋宁为贾凯怀孕三次,但贾凯却以家人不允许未婚先孕或其他理由,置宋宁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劝导宋宁流产三次。2017年5月,宋宁在吃饭时突感腹痛不止,被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宋宁属于宫外孕,必须手术。
在住院期间,宋宁偶然得知贾凯在老家已婚,并且还有一个儿子,宋宁因此愤恨不已、心灰意冷。后医生告知宋宁日后成功怀孕的概率极低。宋宁无法忍受贾凯的欺骗与伤害,便想找到贾凯,让他给予赔偿。不想,贾凯多次避而不见。
【女方能够诉讼主张赔偿吗】
如上述案件,由于同居引发的赔偿纠纷属于侵权案件,宋宁要求贾凯承担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侵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作出相应的裁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侵害公民人身健康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上述案件中,宋宁和贾凯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的婚前性行为以及堕胎行为,均系双方自愿,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应受保护。鉴于宋宁与贾凯同居期间多次堕胎并对宋宁的身体造成不孕等严重后遗症的事实,法院判令贾凯给予宋宁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此外,如果贾凯长期与宋宁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可能涉嫌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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