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人看来,检察官很雷厉风行的
说一不二
白是白,黑是黑
一清二楚
可有时候
检察官的纠结,你无法体会
比如说
我们最近办理的一起盗窃案:
犯罪嫌疑人小丁
和好朋友阿伟约好一起打篮球
知道阿伟把金项链、金戒指放在汽车里
趁阿伟不备,小丁偷偷拿了阿伟的汽车钥匙
把车里的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和400元现金偷走了
不过呢,第二天警察蜀黍就找上了小丁
偷的东西都被拿回来了
据了解
小丁家境并不差
家里有房有车,工作稳定
为什么会做出这种事情?
小丁交代说
自己开销有点大
在支付宝花呗上欠了钱
想想自己工作多年,那么大个人了
不想向父母伸手要钱
所以一时糊涂干了蠢事
根据掌握的情况
小丁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事
以前,他还顺手牵羊偷过一次手机
可以肯定的是
小丁这次偷东西
犯罪事实、定性是没有争议的
定性没问题,那有没有必要把人关起来呢?
从司法程序上说,就是需不需要逮捕?
逮捕
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
最为严厉的一种
涉及对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
这个办案中都是要慎重考虑的
小丁肯定涉嫌盗窃,还有顺手牵羊的前科
依法是可以逮捕的
可事情也不简单
小丁偷的东西,也就是赃物,被追回来了
小丁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很诚恳
而且
作为被害人,也就是小丁的朋友,阿伟
表示已经原谅了小丁
不捕也有理由
对小丁
捕?还是不捕?
纠结归纠结
我们检察院还是肯动脑筋的
我们用了个办法
公开,阳光
用公开来保公平、促公正
简单说就是
我们办了场公开的审查会
捕还是不捕,让大家都来说说自己的看法和意见
公开审查会可不是随便搞搞
是有程序的
审查会由检察院主持
大概的安排是这样的:
1
检察机关通报案情
2
侦查机关(警察蜀黍)发表意见
3
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律师等发表意见
4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等发表意见
这里插一句
小丁的妈妈、小丁的朋友,还有小丁单位的领导也都来了
他们也说了自己的看法
接下来,就是比较重要的环节了
除了上面那些人
检察院还邀请了9名听证人员
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等
说重要
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身份
也不仅仅是他们参与了听证
最主要的是
他们还将要发表听证意见
他们的意见
是要作为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的参考的
那么我们来看看,大家都具体说了些什么
侦查机关代表警察蜀黍:
小丁并没有投案自首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而且有过前科,这次案件涉案价值过万,数额较大,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小丁的辩护律师:
小丁并不属于很恶性的那种犯罪,也不是很迫切地需要逮捕。而且这个案子是有被害人的谅解的,这种谅解是发自被害人的本意,产生在律师介入前。小丁有固定住处、固定工作,逮捕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从小丁的态度和背景看,他是会积极配合诉讼程序进行的。
小丁的朋友、受害人阿伟:
我是不希望他被逮捕的。我和他认识两年多了,生活中也是好朋友,他已经26岁了,马上就要成家立业,在这个节骨眼上犯了这种错误,大家都觉得很可惜。而且我觉得如果他在监狱中的环境中待久了,对他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他的未来也会比较坎坷。希望大家可以给他一个机会。
小丁的妈妈:
对于他的这次犯罪,我们家庭也有责任。他小时候很皮,我经常打他,导致他长大后碰到事情都自己扛,不愿意和家里交流,导致他犯下了这种错误,恳请大家给他一次机会。
小丁的朋友、单位同事也都说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
作为犯罪嫌疑人
小丁目前被羁押在看守所
没能到现场
不过
检察院把他的供述,录了段录像
现场播放了
保障他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小丁:
我对不起我父母,养育我这么多年,我让他们没脸,不光彩,曾经对我的希望和期待,都破灭了。我对不起我的女朋友,说过那么多誓言,到现在我还做出这种事情,是我不对,请你也原谅我!希望大家再给我一次机会!希望你们能够不计前嫌,对不起!
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部分了
9名听证人员都谈了自己的看法
虽然大家都建议不批准逮捕,给小丁一个机会
但各自的理由和出发点还是不一样的
比如
有的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来考虑:
“逮捕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是否逮捕其实不会影响判刑。从逮捕必要性来看,主要关注点就是会不会再次实施新的犯罪,从本案来看,犯罪嫌疑人也不是生活所迫,本案确实也没有逮捕必要性。而且从平时社区矫正的效果来看,这个期间再次犯罪的人很少,我认为可以不用逮捕。”
有的从危害的程度来考虑:
“我看他的主观恶意并不大,他虽然这次盗窃数额较大,但是没有入户盗窃、抢劫那么严重。他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且现在还在读本科,我觉得还是不要把他置于看守所的那种环境比较好。我觉得对他这是一个转折点,我也希望他以后往好的方向发展,所以我是不希望逮捕的。”
有的则从对案件的后续环节影响考虑:
“从他平时的表现来看应该也是比较良好的,也有固定工作,不是游手好闲。我觉得不逮捕,对案件流程也不会有干扰作证或者犯新罪这样的负面影响。”
还有的
虽然也赞成不批准逮捕
但也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提出了意见:
“从社工专业的角度看,小丁属于典型的“乖孩子惯犯”,并不能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但因为涉及到一个家庭,还是应该给他一个机会,希望检察机关有更好的举措防止犯罪嫌疑人再犯。”
“之前的前科可能让他有了侥幸心理,不过这次他也深刻反省了。希望检察机关和社区应该对这个事情引起注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不要让犯罪嫌疑人再有侥幸心理。”
最终
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
检察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小丁虽然涉嫌盗窃罪,但其所犯属于轻罪,财物已经追回,被害人表示谅解,并且小丁有悔罪表现,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工作,具备取保候审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
于是
检察院当场作出决定:
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小丁
这里
办案的检察官有件事想要强调一下下
不采取逮捕措施
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小丁可以逃避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程序其实还是要进行的!
只不过小丁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暂时免于羁押
逮捕与否虽然确定了
但想必大家对公开审查听证
还是有些疑问的吧?
比如说:
公开审查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进行?
哪些人可以申请举行?
举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哪些人可以参加?
对这个问题
我们不着急
在临近周末的时刻
让我们怀着比较轻松的心情
聊一聊
审查逮捕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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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审查逮捕阶段,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主持,公开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当事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
这个公开
是有意义的
保障案件当事人权益只是一个方面
最重要的是
提高了我们检察机关逮捕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果
让我们来看看这个工作的发展脉络:
2011年
南湖检察院曾就审查逮捕阶段听证工作进行了探索尝试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015年6月
南湖检察院、南湖区公安分局
被确定为浙江省14家审查逮捕公开审查试点单位之一
2015年8月
南湖检察院、南湖区公安分局
会同南湖区司法局
共同出台了《审查逮捕公开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这个《细则》很重要
它对公开审查的原则、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及听证会参加人员等作了明确规定
是我们南湖检察院进行公开审查的重要依据
比如
在启动方式方面
依职权启动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认为需要进行公开审查的,报经侦监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启动。
依申请启动
公安机关提出公开审查申请的,应当在提请逮捕后3日内提出。公安机关提出公开审查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启动。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或者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公开审查申请的,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意见,报侦监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启动。
决定不启动的,应在审查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在审查原则方面
依法公正原则
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兼顾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公开全面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侦查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形,一般应公开举行,全面听取各方意见。
引导辩论原则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引导各方展开辩论,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充分阐述观点和理由。
审查逮捕公开审查听证会
一般由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主持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或法制案审部门人员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
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等人员参加
此外
有被害人的案件
可以视情况通知被害人参加
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党委政府、人民群众或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等参加
涉及邻里纠纷、集体利益、群众事件等案件
可以邀请犯罪嫌疑人所在街道(镇)、社区(村)的干部、居民(村民)代表参加
按照《细则》
检察机关主持公开审查听证会
在告知有权申请回避和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后
依次引导公安机关代表
犯罪嫌疑人一方
被害人一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
围绕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内容发表意见
公开审查听证会的各方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
提出是否采纳意见和理由
依法、慎重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015年以来
包括这一次的公开审查会
我们南湖检察院一共进行了5次这样的公开审查
这一次进行的
有点特别
那就是
这次公开审查
是第一次当场作出批捕与否决定的
好了
说得也差不多了
最后想讲的是
阳光检察
没有终点
今后
这个工作
我们是要继续开展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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