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界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建议参考:
1、了解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可以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受案范围判断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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