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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一、上的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表现形式有常见的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或着火时,帮助灭火等等行为。

二、无因管理有什么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

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解释出现在哪部法里,那一章?

您好~

无因管理在很多法律中有涉及,最为权威的是:

1.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

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第二编债的第一章通则中的第一节债之发生中的第三款设无因管理,共计7个条文,即第172-178条。其中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两部法律中对无因管理的法律解读和规则调理最为清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惑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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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怎么规定的

认定无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方面: 1、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以一般人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进行,承担着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而损害本人利益的,必须向本人进行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张赔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人为避免本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而进行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而对本人所产生的损害,除非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无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人不当的管理方法。评判方法是否妥当的一个重要标准,是管理人的付出与本人利益的比例关系。一般认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火、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人的利益存在适当的比例,这个比值原则上不能大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五、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都有哪些

(一)构成要件:不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须注意:前述的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压根儿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与此不同,不正当无因管理虽构成无因管理,但不能当然产生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为:①不具有违法阻却性,构成侵权。②若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则本人负有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损失的义务,但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③若本人不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制度处理(当然,本人亦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六、谁能有例子的解释一下民法中‘无因管理’

您好,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一中法律事实。具体举例而言:甲看见路人乙晕倒在路边,赶紧把乙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5000元,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甲的行为系管理他人事务,甲具有管理的意思,并且甲和乙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甲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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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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