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1年孙某通过招聘的方式入职某中盐国贸公司,岗位为综合部部长。2013年3月,某中盐国贸公司将孙某委派至某油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仍然是综合部部长,某油盐公司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2017年6月,某油盐公司以孙某组织纪律差、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目前的岗位、不适合继续在单位工作为由,决定将孙某退回派出单位某中盐国贸公司。某中盐国贸公司表示不同意接受孙某,要求某油盐公司根据孙某的表现按公司管理制度处理。后来,某中盐国贸公司、某油盐公司均未安排孙某工作。
孙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中盐国贸公司、某油盐公司支付其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仲裁委裁决:1,某中盐国贸公司支付孙某2017年8月的基本生活费。2,驳回孙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某中盐国贸公司、油盐公司支付奖金和工资;2,请求法院判决某中盐国贸公司、油盐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孙某被退回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以及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因某中盐国贸公司与某油盐公司之间委派员工属于企业自主用工行为,故确认孙某与某中盐国贸公司于2011年至2017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孙某与某油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孙某未回某中盐国贸公司上班,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与两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需结合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作为判断的依据。某中盐国贸公司委派孙某至某油盐公司工作时并未明确表明将孙某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同时,孙某进入某油盐公司后,由某油盐公司统一管理,缴纳社会保险并发放工资,故考虑到被委派时的实际情况,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妥。判决由某油盐公司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656元。
司法实践中涉及委派用工、交叉轮换用工、内部委派、借调用工等现象屡见不鲜,无法一概而论,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解除。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委派用工后劳动关系的归属。第二: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认定。从本案来看,法院的裁判观点是灵活的,综合了委派形式、工资发放、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判断,在明确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判断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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