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www.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都属于民法典中的 债权债务关系,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都是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当得利的情况。 二者区别如下: 1.无因管理是为他人的利益,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知情; 2.不当得利是为自己的利益,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知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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