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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受灾情况截留赈灾资金构成犯罪

张*月原系该县羌白镇白村村委会主任。当地发生地震后,该村向民政部门申报了地质灾害地带困难群众整体搬迁项目。张*月在受镇政府委托申报项目时,为了多争取资金,虚报数字,将受灾户5个上报为30个。

,张*月领回上级拨付给受灾户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助金39万元,除支付给受灾户17.8万元外,他将16万元截留下来用于村务开支,另有5.2万元去向不明。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月在本案中既是救灾补助项目的申报责任人,又是补助款项发放的负责人,其行为使国家抗震救灾专项资金未能专款专用,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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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虚报受灾情况截留赈灾资金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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