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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导读】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是什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

  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涉案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处罚标准是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对本罪进行定罪之前,还需要根据上述不同的情节来进行定性,并依法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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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刑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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