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6种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6种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者6种犯罪情形、3档量刑处罚;
销售者6种犯罪情形,3档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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