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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第二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释义】本条是关于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的规定。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

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行政处罚方式如下所述。

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怎样的?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代社会《行政处罚法》当中所规定的一些事项,必须要严格的得到遵守,比如说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就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说行政方面类型的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也需要移送给司法机关,然后进行刑事处理。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常识:

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意思是:驾驶人要按照法律规定安全驾驶,不得有违规行为,具体规定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这一考虑,本法对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指导,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各种活动,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二是在法律教育、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了多项责任和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但这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离异家庭,父母离异后许多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同时还有许多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情况,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关系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实际上就落在了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继父母、养父母的身上。为此,本条专门对继父母、养父母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这里所说的“继父母”,是指继父或者继母。未成年人的母亲或者父亲在离婚后或者配偶死亡后再婚的,其配偶就是该未成年人的继父或者继母。《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他(她)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就相当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父母的职责。关于收养关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就取代了养子女的生父母的位置。在法律上,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养父母就相当于其收养子女的生父母,当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父母的职责。

本条所说的“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是指履行本法各章中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比如,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对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继父母、养父母应当教育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教育其不得吸烟、酗酒;继父母、养父母不得让受其抚养教育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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