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设立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事实等同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必须公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条例;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法的回避原则有哪些
法律常识:
行政处罚法的回避原则是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lawyerzheng.net 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行政处罚法已几次修改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做每一件事都应该讲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行政处罚法就是我国为了规范行政部门的执法方式而制定的,1996年3月17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订,每一次的修订都是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历史演变
1、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改内容
《行政处罚法》
1、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第六十一条,将本条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述,但不依据判决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
每一部的法律制定出来都不是完美的,只有在实施的过程中才会发现问题,每一次的修改都是为了使这部法律更加的完善,能够为依法治国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基础。作为社会公民,我们有义务遵守法律,也有责任维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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