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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未出示的证据能否在诉讼程序中得到认定?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用人单位未出示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认定,这是因为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如果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中未出示证据,就意味着其放弃了在仲裁阶段提出证据的权利,在诉讼程序中,法院通常会尊重仲裁裁决的效力,除非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况。

建议参考: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效力,明确了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除非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和诉讼程序中的证据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中未出示的证据,一般不能在诉讼程序中得到认定。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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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未出示的证据能否在诉讼程序中得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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