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有一个好朋友,在一个房产中间工作,某次两人聊天的时候,说起有一对男女夫妻去买房,年龄差特别大,还把当时拍下的照片给罗某看,万万没想到,照片中的男士竟然是自己的妹夫,而那位女士并非自己的妹妹,罗某就问好朋友当时的情形是怎样的。
根据朋友的描述,买房的女性特别的年轻,漂亮,也就20出头的样子,男的呢大概40多岁,看房过程中两人动作非常亲昵,而且互相称呼对方“老公”“老婆”,并对中介公司的员工介绍他们是刚结婚的夫妻。最后这位男士用全款,购买了这套房,并且办理房产证时用的是女方一个人的名字。罗某想如果要把事情告诉妹妹,有可能加重妹妹的产后抑郁症,所以就向律师咨询如果妹妹要离婚,妹夫是不是属于婚姻中的过错方,这套房子能否要回来?
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具体的条款中,也解释了什么代表着忠实,如果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违反了互相忠实的规定。妹夫如果仅仅是有了外遇,并没有与对方同居,那么法律上是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具体到法律的实践中就是要求了三种夫妻出轨的个人行为:通奸、同居生活、重婚。妹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寻找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妹夫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过错,属于婚姻法上的过错方,请求法院在离婚判决中要求给予赔偿。
在婚姻关系中 ,夫妻享有平等支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妹夫在没有经过妹妹的同意下,使用夫妻的共同财产,给他人买房,属于单方处置财产,侵占了夫妻另外一方的财产份额,因此妹妹有权向另一方追回属于自己的份额。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房产的行为无效,要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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