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月2日,人社部官方对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发声,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如果职工主动辞职 是否可以享受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黄女士入职上海某婚庆公司。2008年6月3日,黄女士辞职。此后,黄女士就有关个人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对黄女士提出的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遂起诉至南汇区法院。
【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年休假应为5天。黄在公司工作至6月13日,折算其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黄女士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裁决结果】
一审判处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
【律师提示】
1、离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该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公司制度可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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