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驾驶证到期后需要办理期满换证业务,可前往中山市车管所或各镇区交警大队办理,也可以通过“交管 12123”手机 APP 申请办理。
- 车管所办理:
- 中山市车管所:中山市东区兴文路 3 号
- 中山市车管所南部分所:中山市坦洲镇沙坦路 133 号
- 中山市车管所西部分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 3 号
- 交警大队办理:
-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交警大队:中山市东区兴文路 3 号
-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交警大队: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 171 号
- 中山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交警大队: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 128 号
- 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南部分所:中山市坦洲镇沙坦路 133 号
- 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部分所: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 3 号
“交管 12123”手机 APP 申请办理:
- 下载“交管 12123”手机 APP,注册并登录账号。
- 在首页点击“更多”,进入业务中心,选择“期满换领驾驶证”。
- 阅读业务须知后,确认并点击“阅读并同意”。
- 确认申请人信息,选择取件方式,可选择邮寄或自取。
- 确认支付信息后,点击“提交”。
- 提交成功后,可通过“网办进度”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建议参考:
- 办理期满换证业务前,需先将驾驶证的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 如需更换驾驶证照片,可在办理业务时现场拍照。
- 邮寄驾驶证的,需在申请时填写准确的收件地址和联系方式。
- 自取驾驶证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相关法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 号)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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