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大连市工伤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 2 个月。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十级伤残为 4 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参考,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建议参考:
如果您在工作中遭受了工伤,建议您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赔偿协商时,您可以参考上述赔偿标准,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 24 个月,六级为 21 个月,七级为 15 个月,八级为 12 个月,九级为 9 个月,十级为 6 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为 36 个月,六级为 30 个月,七级为 20 个月,八级为 16 个月,九级为 12 个月,十级为 6 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百分之十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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