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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债权人可以享有查阅复制权吗

问题解答:

破产中债权人可以享有查阅复制权。债权人作为破产重整程序中人的控制人和重要参与人,应当充分保证其知情权,知情权即了解权,即在特定的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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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破产中债权人可以享有查阅复制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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