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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约定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发生的特定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

  网友咨询:

  如何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律师解答:

  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择的仲裁机构3项内容。

  当事人仅约定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机构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为某市仲裁委员会,该市有两家以上仲裁机构,且当事人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条款无效。合同约定双方可向经营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具体,且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未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条款无效。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定事宜达成补充协议的,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的情形,仲裁条款无效。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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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如何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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